协会通知

【政策指南】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8/18 17:31:36 浏览次数:

编者按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次通知的亮点有以下几点: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款调整。

现与各位分享。

以下为其他省份文件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市函〔2021〕5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其涨幅和影响时间已超出正常预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重点工程按期推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政府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特别是各级政府重点投资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价格波动较大时,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四、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六、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材差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颜大为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12、62871513。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不受本通知相关规定影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建价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大了建设成本,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大。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签订施工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二、共同应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变化,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三、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行情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价

     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关注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加强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1年5月14日



北京钢结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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