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10月15日起,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
发布时间:2021/9/27 1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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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以下简称电子******),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式样 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 册******》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纸质注册******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 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 等需重新发放注册******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
3.电子******与纸质注册******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二、电子******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时,本人应确认该******的使用时限。电子******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并再次 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与纸质注册******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信息为准。电子******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
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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