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4 17:07:16 浏览次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起草并拟联合发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起草说明详见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至11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cjzx@zj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北京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科技促进中心(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97923;

  4.传真:010-5559729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起草说明.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由授予部门***作或核发电子证照,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作指南自行***作。

第三条【范围】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等级】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绿色建筑星级申报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第五条【标准】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六条【职责】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指导各区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共同***定完善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度。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副中心管委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涉密项目及其他线下评审项目】涉密项目及不能通过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的项目,采用线下评审方式认定,提交材料及认定程序参照第二章要求执行。涉密项目认定过程应遵循工程项目保密要求。其他线下评审项目认定结果信息应及时上报至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认定原则】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认定方式】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原则应统一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登录(系统建立完善前需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进行申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环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具有同一立项批复文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一个项目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评估满足国家或地方绿色建筑相关评价标准相应等级要求;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项目申报名称原则上应与立项批复文件中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已投入运行的申报项目可按核准后的建筑物使用名称,括号备注立项批复名称)。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承诺函(声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将每年上报主要绿******能指标运行数据、承诺申报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成果归属争议)(原件1份,系统自动生成后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 申报书(原件1份,系统自动生成后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自评估报告(原件1份,系统自动生成后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各申报单位简介、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七)与标识认定相关的竣工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项目选用绿色技术措施增量成本列表等技术文件(系统上传原件1份)。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第六条规定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两个工作日内系统反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对资料不齐全的,返回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名称是否规范;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五条【初审和三星级推荐】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项目初审。初审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项目是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二)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5号)要求进行考核的公共建筑,电耗限额是否通过考核(纳入考核或考核合格)。

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六条【专家审查】符合初审要求的申报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依认定权限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审查专家应统一从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由不少于7名的单数组成。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系统反馈申报单位不通过结论。如需要申报标识,项目应在三个月后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公示】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署名书面意见,各级认定部门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公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对获得标识的项目发布公告,并授予标识******(电子证照将通过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第三章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管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应加强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监督,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聘请第三方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应加强工作人员和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专家管理]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度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项目整改]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撤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副中心管委会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收回标牌和******: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70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国土文〔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202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规范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三级管理模式。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节点改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取消了设计标识评价,认定标准统一采用新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体系。

鉴于国家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对认定标准、认定权限、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促进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定过程

2021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启动了《管理办法》的***定工作。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结合京津冀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借鉴相关省市的标识管理办法和评审要求,以及我市标识评审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于2021年6月形成《管理办法》初稿。经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认真梳理和采纳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0月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认定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四个部分。

(一)明确绿色建筑标识实施标准和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时间统一为竣工验收以后。统一了绿色建筑标识样式,明确******由授予部门***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按照***作指南自行***作。

(二)明确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范围。《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及认定的权限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以外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共同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城市副中心区域内的二星级绿色建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认定本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明确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规定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并明确具体内容和申报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应公共服务事项关于受理时限要求,精简形式审查要件,简化逐级审查推荐环节,一二星级不需要逐级审核,均为本级认定;二是将公共建筑电耗限额通过考核(纳入考核和考核合格)作为申报绿色建筑的前提条件;三是对认定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质量安全要求进一步提高,即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应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明确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管理要求和罚则。《管理办法》提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认定程序,做好标识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作人员和专家的教育和管理,切实防控廉政风险;明确申报单位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确项目审查专家应严格遵循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度要求,做到审查项目公平公正。《管理办法》提出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的指标等四类情况应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的时限要求; 明确对发现存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中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的管理要求。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钢结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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